RCEP十五国税制简介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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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具有以下亮点和新特点:一是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实现15个成员国之间的累积,使得货物更容易获得RCEP原产地资格,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并进一步增强自贸区内产业价值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二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成员国出口产品在中间成员国拆分后,可在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三是原产地声明广泛应用。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与传统的原产地证书将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并轨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以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 200 美元或与其等额的进口缔约方货币,或进口缔约方规定的其他更高金额;

进口缔约方免除提交要求的货物,同时,该项进口不是为规避进口缔约方关于优惠关税待遇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一次或多次进口的一部分。

目前已开发建设了浙江省RCEP企业服务平台,企业可以登录平台便捷查询到不同产品在RCEP、中国—东盟、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等有关协定的优惠税率及降税安排,帮助企业选择“最优享惠方案”。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平台了解RCEP最新动态、下载培训资料等。

目前,关于企业申请RCEP证书,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的RCEP原产地证书可以自助打印,企业在网上申领原产地证书后并获得审核通过后,直接自助打印证书后即可使用。

若遇到原产地证书丢失,根据RCEP协定第十七条(原产地证书)第九款规定,在原产地证书丢失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省贸促会可根据要求,为企业签发经认证的真实副本。该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签发,载有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日期,同时显示“CERTIFIED TRUE 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